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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公布5起典型违法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有限空间风险防控工作,遵守审批作业流程、加强作业过程管理,及时消除有限空间重大事故隐患。案例详见↓
01
上海舜地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案
2023年3月1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舜地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位于办公楼与宿舍楼间的过道处,2名外来作业人员在化粪池进行污泥清理。经调查,该公司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未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
2023年3月29日,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经理庞某某处人民币0.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格林豪泰长宁酒店(上海)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案
2023年3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格林豪泰长宁酒店(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八楼楼顶水箱和六楼380V配电室及配电柜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调查,又发现该公司有作业人员对水箱进行清洗消毒的记录,但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并审批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的规定。
2023年4月11日,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上海方田弹性体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3年5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方田弹性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处白油罐在进行过有限空间作业辨识的情况下,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经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规定。
2023年8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案
2023年5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唯思美卡片(上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个污水井、3个电梯井和1个废气收集箱属于有限空间。经调查,该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且未定期进行演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2023年7月6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上海誉心洗涤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誉心洗涤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洗涤车间西侧一个不锈钢长方体水箱(3.5m×3m×2m)六面封闭(仅上方有一个直径约60cm孔洞),属于有限空间,但未查见有限空间作业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经调查,该公司定期委派作业人员通过前述孔洞进入箱体内进行清理作业,但未对该水箱进行有限空间辨识,且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
2023年9月19日,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料:市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