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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中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此外,《管理办法》从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执法资格的取得,以及证件的申领、换发、撤销、注销和销毁等方面,规范了行政执法证件全流程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程序、报送要求以及备案审查的标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部门申请异议审查;指出制定机关应当每两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目录,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让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高度一致。(记者 郝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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