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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中:(1)提供伪基站设备相关图片以及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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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23〕5号)要求,我省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月1日全面展开。为方便普查对象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与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入户登记工作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带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行入户登记,请普查对象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收入支出以及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四、采用自主填报方式填报数据的单位,请登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https://5jpcjcl.stats.gov.cn/survey),或在微信登录“五经普自主填报”小程序,按照要求填报普查登记表。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请同时将填写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投入产出调查登记表。
五、各级普查机构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根据《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对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由普查员现场填报,并使用手持电子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数据采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七、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获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将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八、经济普查中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及时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吉林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省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0431—81766374。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