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修订发布汽修行业排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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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生态环境局昨天介绍,近日北京市修订发布《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于4月21日正式发布,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是协同治理细颗粒物(PM 2.5)和臭氧(O3)的关键。汽车维修业排放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要来源之一。北京市于2015年发布实施《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实施十年来,有效促进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减排。

  市生态环境局表示,近年来,汽车维修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等出现了较大变化,国家先后发布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清洗剂和低挥发性涂料等多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对汽车维修业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了新要求。北京市按照“衔接国标、行业领先、技术可行、经济可达”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

  主要变化包括

  ●扩充了适用对象范围,将所有汽车维修企业纳入,实现了汽修企业全覆盖。

  ●加严了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色漆和清漆限值衔接了国标最新要求,新增清洗剂限值要求,管控对象更全面。

  ●拓展了有组织排放控制范围,将调漆、打磨、喷枪清洗等作业环节新增纳入,要求安装集气系统并导入VOCs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细化了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监控点增加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对含VOCs物料运输储存、含VOCs废弃物贮存、涉VOCs场所管理等方面明确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实现涉VOCs环节全链条管控。

  ●优化了活性炭更换及台账要求,将原标准中吸附剂“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调整为“企业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吸附剂充填量等,按照简明公式自行计算更换周期”。同时通过附录的形式,规范企业台账管理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细化了监督与实施内容,设定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限值等判定条款,便于执法监督。(记者 骆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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