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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种子条例》通过
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近年来,本市种子工作在推进创新、规范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力度不够、种业科技创新激励不足、种子企业不强等短板,亟需获得制度层面的支持和保障。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种子条例》,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区域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特定保护区域。同时,还对特定保护区域内的禁止行为、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职责、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等作出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条例》设种业创新专章,聚焦加强种业科技研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种业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推动资源整合利用、开放共享;支持种子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挥产学研协同优势,开展商业化育种创新;强调优化种业基地布局,推进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成果展示示范基地等建设。
《条例》坚持政府扶持保障与监管执法并重,一方面规定支持措施,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另一方面明确种子质量监管、执法协作、信用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规范市场运行。(记者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