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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徐慧瑶)《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对该院审理的涉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其中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吕某在使用某汽车信息App后,连续收到当地9家汽车4S店的报价电话。因认为个人信息被侵害,吕某起诉该软件的运营者,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软件运营者的行为构成侵权。
2021年10月,吕某在使用某汽车信息App后,跳出某品牌汽车报价弹窗,其中用灰色小字体标识“经销商将致电您提供报价,请注意接听”。吕某点击接受,才发现该页面是询问吕某,是否同意将其手机号码向页面中列举的3家品牌汽车经销商进行共享和传输。
此后一周内,吕某陆续收到了3个品牌的9家当地汽车4S店的多条报价电话。吕某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同意将其手机号提供给其他公司,侵害了其个人权益,导致其频繁遭受电话侵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等。
据被告汽车信息App运营者所述,该公司向服务经销商共享吕某手机号,是在吕某确认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此前,吕某连续两天内三次使用了询价功能,分别对三个品牌的三款车型进行了询价,因此才发生了对应时间点服务经销商向其致电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仅浏览过一款原告所述的三个汽车品牌车型,未浏览过另外两个汽车品牌的两款车型,亦未授权被告向这两款车型的经销商提供手机号进行询价。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用户询价服务系统公证,想以此证明原告曾操作过相应询价功能,但该数据显示的操作时间存在异常,IP地址、备注姓名均与原告真实情况不一致,难以确认该询价行为是吕某作出及出于真实意愿,被告没有对数据异常予以合理说明,所以法院没有采信这一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在缺乏原告有效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手机号提供给两个汽车品牌经销商,未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应征得明确同意、单独同意的规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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