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工信厅获悉,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于日前重新修订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31条,包含了总则、部门职责分工、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附则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水平高、落地项目多、发展潜力大、科技创新能力强的园区。旨在通过引导、扶持和激励,推动工业园区提升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促进工业园区产业升级与集群化发展、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强化创新驱动与公共服务能力、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发展战略。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内及上轮撤销重新申请设立的工业园区和自治区同意支持的园区。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前资助、事中补助、定额补助等方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福利支出和单位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理财、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和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支出。 (记者 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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